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5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销售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销售的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林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3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3以上10m3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6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3以上20m3以下或者幼树6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 |
6 |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1、《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在防护林内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毁坏林木0.5m3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毁坏林木0.5 m3以上1 m3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
严重 | 毁坏林木1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
7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1、《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擅自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轻微 | 毁坏林木1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 |
一般 | 毁坏林木1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 |
严重 | 毁坏林木3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 |
8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1、《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九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可并处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 一般 | 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
较重 | 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并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9 | 无证运输木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予以没收;属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与运输证填写内容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或超运部分;没收实物有困难的,可收缴实物变价款,并出具专门收据;对货主可处以非法运输木材或者规定林产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 轻微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下的 | 没收无证运输的木材 | |
一般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无证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货主无证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
较重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m3以上的 | 没收无证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货主无证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 |
严重 | 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 没收无证运输的木材;
可并处货主无证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 |
10 | 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数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予以没收;属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与运输证填写内容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或超运部分;没收实物有困难的,可收缴实物变价款,并出具专门收据;对货主可处以非法运输木材或者规定林产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 轻微 | 超出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下的 | 没收木材运输证运输的超运木材 | |
一般 | 超出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木材运输证运输的超运木材;
可处货主超运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
较重 | 超出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m3以上的 | 没收木材运输证运输的超运木材;
可处货主超运木材价款20%的罚款 | |
严重 | 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 没收木材运输证运输的超运木材;
可处货主超运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11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二)所持木材运输证,系涂改或伪造的,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木材或规定林产品,可并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系买卖木材运输件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理,并没收木材或规定林产品;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 轻微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5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运输证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一般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运输证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 |
较重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10m3以上15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运输证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40%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15m3以上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运输证
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40%至50%的罚款 | |
12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七)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 轻微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下的 |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 |
一般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 |
严重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m3以上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 |
13 | 持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1、《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二)所持木材运输证,……;系买卖木材运输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理,并没收木材或规定林产品;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买卖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对伪造证件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买卖证件的处以违法买卖证件价款一至三倍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违法所得和木材;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违法所得和木材;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违法所得和木材;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4 |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 | 1、《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四)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可并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
2、《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又拒绝检查、强行运输的,从重处罚。 | 轻微 |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下的 | 没收运输木材;
可并处超运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一般 |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运输木材;
可并处超运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 |
较重 | 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运输木材10m3以上15m3以下的 | 没收运输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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