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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
  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根据《宪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
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保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设案件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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