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范围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中央及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明确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卫生监督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消除执法盲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含传染病、临床用血、采供血)监督执法范围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在本医疗机构内部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的监督执法。
2、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大同市中心血站的监督执法。浑源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天坛生物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的监督执法。
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含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医学美容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范围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水厂的监督执法。
2、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含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等)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执法。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范围
1、市卫生行政部门现在监督管理的住宿业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沐浴业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商场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文化娱乐场所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其他公共场所及以后新建的按辖区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
2、市属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旅游场所、云冈石窟研究院等公共场所卫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其它馆所按辖区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