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0月29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工程机械车等各种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凡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商务、农机、税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商务、工商、农机、税务等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车用优质燃油,逐步推进在用机动车油改气。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