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燃气设备、计量装置、供气器具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的工作人员,其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专业培训、考核要求;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处理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城市燃气供应质量。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城市燃气调峰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调整燃气供应结构。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燃气用户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检修,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识、出示证件,为燃气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燃气用户逾期不缴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予催告,按合同约定追缴燃气费和滞纳金;对书面催告超过7 日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燃气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按法定时限进行检定或者更换。管道燃气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燃气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处理。若发生换表费用,保修期内由燃气计量表供应企业承担,保修期外按照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用户对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申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更换燃气计量表费用按照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