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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2号)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09 年4 月23 日市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提倡和引导城市燃气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履行社会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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