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下列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措施得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从事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二)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储备等工作;
(三)编制县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公布森林火灾报警或举报电话,指导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
(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五)授权发布森林防火相关新闻,发布森林防火提示信息;
(六)制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七)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八)协调处置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保障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供应调配;负责查处森林防火的林业行政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负责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进行人工增雨扑救森林火灾。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