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及市政府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所辖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包括卫生清扫和运输到垃圾收集站(点)的费用。

  第四条 本市各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唐省、部属单位、部队、院校等)、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含)以上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等单位和路南、路北、开平、丰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它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缴纳税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垃圾产生者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