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当确保销售现场查询系统设备畅通,对购房人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认真复核,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不能保证设备畅通、不履行《申报表》复核责任、错填误填查询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网上销售;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纪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本通知自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
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404号),《关于使用〈婚姻状况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40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1.《婚姻状况承诺书》
2.《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3.《缴纳证明承诺书》
附件1
婚姻状况承诺书
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编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编号):
承诺:如有虚假婚姻状况,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
配偶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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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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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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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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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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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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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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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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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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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所在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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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份
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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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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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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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所在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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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份
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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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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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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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所在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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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份
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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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如有虚假申报等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盖章):
监护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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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1、本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协议的附件。
2、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及子女,以户口簿、婚姻证明记载为准。
3、凡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说明。
4、外籍人购房只需填报购房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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