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当将其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居民家庭成员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可先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
《申报表》、《缴纳证明承诺书》应作为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附件。
五、拟购买二手住房的居民家庭,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大厅打印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前,应如实填写《申报表》。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大厅打印协议窗口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房产买卖协议网签管理系统对居民家庭成员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打印房产买卖协议,《申报表》应作为房产买卖协议的附件。
六、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除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登记规范》规定的要件外,还应提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购房人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房产买卖协议网签管理系统、产权产籍系统中分别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备案及登记手续。
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时,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或提交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具的《缴纳证明承诺书》。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八、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单套房屋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