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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6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我市《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待。下同)已拥有1套本市住房的,在本市范围内可再购买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2套)本市住房的,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其售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能够提供累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在本市范围内可购买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或已经拥有1套以上(含1套)本市住房的,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其售房。

  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签定新建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各区县房地产交易大厅打印协议窗口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居民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户口簿记载为已婚的应提供婚姻证明(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见附件1);

  (四)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预告登记时不能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先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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