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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适用办法》的通知


  (三)数据的填报应真实、准确、及时,及时反馈数据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独立法人实验室,应做好统计报表子系统的季报和年报。

  第六条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扩充、升级及数据库的维护,每月至少对数据库内容进行一次备份;

  (二)系统的网络、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的日常维护,确保管理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和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及时跟踪国家系统的变化,进行软件的更新;

  (三)实验室录入人员的培训和日常咨询;

  (四)管理系统保密程序的设置,保证管理系统安全有效;

  (五)设置专人负责实验室数据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数据库的信息安全。

第三章 用户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根据不同的用户设置使用权限。用户共分三级:第一级为特殊用户、总管理员用户;第二级为分管理员用户;第三级为实验室用户。

  第八条 特殊用户有权查看管理系统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全部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设定。

  第九条 总管理员用户有权限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可设置分管理员用户并规定其权限范围,可以查看管理系统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全部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有权对实验室填报的数据进行修改,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设定。

  第十条 分管理员用户有权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管理、设置实验室用户并规定其权限范围。分管理员用户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理员用户可以查看管理系统中管辖范围内实验室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管辖范围内实验室的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经总管理员批准后,有权对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用户可根据分管理员分配的用户名进行数据的填报,一旦数据上报并经过审核不允许更改数据。实验室用户只能查看本实验室的数据,经批准,在分管理员用户的指导下修改本实验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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