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适用办法》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认[2011]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管理,明确工作权限,保证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现将《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适用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掌握实验室资源分布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实验室资源共享、为天津市政府制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的网上平台。为规范管理系统,明确工作权限,保证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系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机构、实验室和从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实验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具备为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实验室。
第三条 管理系统分为录入子系统、查询统计子系统和统计报表子系统。
第二章 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管理系统工作规划,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提出管理系统建设的需求方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管理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实验室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统计、分析、上报;
(五)设置各级用户、规定其使用权限;
(六)实施实验室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和管理系统日常维护。
第五条 实验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具有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的设备,保证实验室数据的正常传输;
(二)设置专人填报,做好用户名密码的管理和初始密码的更改,以防止信息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