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8年3月1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 2009年9月15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城镇是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自治县辖区内的建制镇。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资源、环保、农林、卫生、水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规划、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规划部门负责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和管理。
(三)市政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排水排污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及自治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城镇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并与自治县国土资源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兼顾城镇排水排污规划、自来水管网规划和自治县境内的南阳渠规划、电网规划、通信线路规划等公共设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