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
(2009年3月13日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 2009年7月30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的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指分布于自治县境内的野生古茶树、野生近缘型古茶树、栽培型古茶树。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范围是:勐库大雪山野生古茶树群落;沙河、勐勐、大文、邦丙等地的野生古茶树群落;冰岛等地的栽培型古茶园;零散古茶树。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范围设立界标或者保护标识,予以公告。
第四条 古茶树是自治县的珍贵资源,属于国家二级珍贵树种。自治县对古茶树实行加强保护,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管理范围的界标、标识;
(四)对古茶树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协助科研单位和个人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县的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公安、农业、茶办、科技、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