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上报农药生产情况的通知
(豫工信〔2010〕27号)
各省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关于组织开展上报农药生产情况的通知》(原材料司〔2010〕00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农药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药生产情况,理顺管理程序,引导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拟建立河南省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产品生产情况月报、年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程序,加强行业管理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各司局及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工信部〔2009〕435号),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5号)规定,我厅遵循机构改革各部门上下职能对应的原则,自2010年1月起,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将负责全省农药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河南省农药的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全省农药新产品进行论证和评审工作;提出并参与组织农药标准审定工作;承担农药生产定点核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换发证件,企业更名、迁址等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新建农药生产企业定点审核、备案和申报工作;参与《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办理工作;负责农药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工作。
我省农药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长期积累的农药生产企业多,规模普遍偏小、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环保投入不足、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扭转目前农药行业的现状,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农药行业的管理。对现有农药生产企业进行重新摸底,以便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资格、生产产品的种类、数量;建立我省农药生产企业情况申报制度,加强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实行保生产稳定,保我省农药行业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药年报和企业生产情况月报制度
根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要求,各省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必须于2010年3月1日前(今后每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农药生产情况年报表(附件1)汇总(包括电子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同时抄报国家农药工业协会);自2010年起,每月1日至5日将上月的生产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包括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同时抄报国家农药工业协会)。
三、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工作
为保证数据上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省辖市工业主管部门、生产企业负责人督办数据上报及负责数据核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见附表3,包括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后于3月1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四、其他要求
(一)上报产品范围:具体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产品。
(二)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连续三个月无故未上报数据的,视自动放弃农药生产资格。
(四)各省辖市工业征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证区域内农药生产情况上报工作。连续两个月无故不上报数据的农药生产企业,暂停受理其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资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