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三)申请审批、核准的高耗能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具有规定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工艺技术、设备能源消耗评估意见。
(四)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对省级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或答复。其中对全省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审批或核准工作;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初审,或者与省有关部门联合初审,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项目备案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复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督、检查。
煤矿改扩建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技术改造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市)三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体制,制定完善管理和服务制度。要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上下沟通协调,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要加强领导,配备得力人员,强化内部管理监督,建立统分结合、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内部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完善会签、联审联批、专家论证、集体研究、行政首长审批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处(科)室对建设资金的初审办法。对综合性建设资金,投资规划综合处(科)室会同有关行业处(科)室提出安排建议;对专项资金,有关行业处(科)室会同投资规划综合处(科)室提出安排建议。
(二)建立项目管理推进机制。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规划、布局、建设、协调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好重点。落实重点项目的责任人和具体联系人,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建成投产,发挥效益。对使用政府投资的或有行业规定验收的项目,组织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