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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按照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借用人员的,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按照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借用的人员,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确有需要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厅机关各部门需借用人员的,应填写《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借用人员审批表》,厅人事教育处对借用理由、岗位空缺、借用期限、借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九条 厅人事教育处根据审批情况,填写《借用人员通知书》,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借用部门及厅办公室、财务处。

  第十条 借用部门根据厅人事教育处借用通知为其办理借用期间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部门应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既要在工作上严格要求,又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借用单位有关工作规定,严格执行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等由借出单位发放,工作相关经费由厅机关财务按相关规定办理,其经费核算到借用人员处室,不再另行追加包干经费。

  第十三条 借用人员借用期满后,厅人事教育处下发《借用人员返回通知书》。借用部门应在《借用人员返回通知书》明确的期限内,安排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并向厅人事教育处提供借用人员个人表现材料。

  第十四条 厅机关一律不再使用聘用人员。部门自行聘用人员的,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办公室不负责提供工作条件,财务处不负责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借用人员审批表

拟借用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入党时间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

职务

 

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借用部

门及借

用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借用(或延长借用)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借出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

审批

意见

厅人事

教育处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厅领导

审 批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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