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照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借用人员的,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按照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借用的人员,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确有需要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厅机关各部门需借用人员的,应填写《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借用人员审批表》,厅人事教育处对借用理由、岗位空缺、借用期限、借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九条 厅人事教育处根据审批情况,填写《借用人员通知书》,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借用部门及厅办公室、财务处。
第十条 借用部门根据厅人事教育处借用通知为其办理借用期间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部门应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既要在工作上严格要求,又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借用单位有关工作规定,严格执行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等由借出单位发放,工作相关经费由厅机关财务按相关规定办理,其经费核算到借用人员处室,不再另行追加包干经费。
第十三条 借用人员借用期满后,厅人事教育处下发《借用人员返回通知书》。借用部门应在《借用人员返回通知书》明确的期限内,安排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并向厅人事教育处提供借用人员个人表现材料。
第十四条 厅机关一律不再使用聘用人员。部门自行聘用人员的,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办公室不负责提供工作条件,财务处不负责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借用人员审批表
拟借用人员基本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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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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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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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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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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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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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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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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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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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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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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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部
门及借
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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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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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或延长借用)时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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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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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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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审批
意见
| 厅人事
教育处
审 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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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领导
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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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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