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工信〔2010〕288号)
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各部门已有借用人员的,请按此管理办法于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借用人员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借用程序,促进厅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借用工作人员系指被借用到厅机关帮助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厅机关借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保证工作急需、严格控制数量、严肃审批程序、尽量缩短期限”的原则。
借用人员原则上是本系统各单位(厅属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在职人员。借用人员应当政治可靠,遵纪守法,熟悉、胜任借用岗位的工作。
第四条 厅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无正式借用手续的,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应予回绝。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借用工作人员:
(一)在已核定的部门机构编制内人员空缺的;
(二)在编工作人员因长期(半年以上)学习、基层锻炼、扶贫及上级有关部门借用等原因造成编内人员暂时缺额的;
(三)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承担重要应急工作任务,需借用工作人员的;
(四)厅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同期借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部门编制缺额数;符合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同期借用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