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经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第六条 厅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需事前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人选,报人事教育处审核。
第七条 厅管社团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单位、注册资金,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修改章程的,应向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厅人事教育处报告。
第八条 厅管社团连续三年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工作的,应办理注销。办理注销登记应在人事教育处、财务处等处室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后到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厅管社团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人事教育处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包括换届准备情况、新任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章程变更说明、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人事教育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审查后批复。
第十条 厅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接受厅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厅管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及个人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兼职人员不得从社团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四条 厅管社团年检前需将年审材料报人事教育处,经人事教育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处室初审后,报民政厅。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厅管社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人事教育处及相关处室报告。重大事项包括: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厅管社团工作的重要批示;举办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会议、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