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2010〕289号)
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厅管社会团体:
为规范我厅所管社团管理,厅人事教育处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简称“厅管社团”)的管理,发挥厅管社团在工业、信息化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管社团是指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
第三条 厅管社团要围绕省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行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厅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人事教育处负责厅管社团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负责社团登记、年检的审批及上报、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审查备案等工作;财务处、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分别负责指导厅管社团的财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业务处室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厅管社团开展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工作。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社团成立,应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厅申请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