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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或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5.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 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7.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金属非金属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3.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4.冶金、有色行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和生产环节涉及的有毒有害气体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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