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特产食品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工信〔2010〕511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现将《河南特产食品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特产食品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河南特产食品,扩大名牌效应,推动食品农产品出口,加快河南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
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0〕4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南特产食品,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特有的资源,或采取特指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在成份、风味、口感或外观形态等方面具有明显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历史或人文背景和社会知名度,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经河南省特产食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认定的食品及农产品。
第三条 河南特产食品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议,认定委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委由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认定委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工作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认定委办公室或由其委托行业协会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开展认定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获得认定的河南特产食品,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对生产企业在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市场开发、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内容
第七条 申请河南特产食品应当同时具备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