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2010〕590号)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省地煤集团公司: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单位所属煤矿,包括生产、基建、技改及兼并重组煤矿。省厅每年只安排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集中审查,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省骨干煤矿及兼并重组小煤矿由省骨干煤业集团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地方小主体所属矿井及地方30万吨以上单独保留矿井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鉴定资料
(一)生产矿井: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书面报告(一式五份);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
3.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
4.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点分布图;
6.煤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7.矿井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9.通风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书;
10.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当月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日报表、测风表;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报本年度矿井突出卡片;
12.最新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及矿井瓦斯地质图。
(二)基建和技改矿井: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书面报告(一式五份);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
3.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
4.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点分布图;
6.煤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8.矿井设计(或技改设计)及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