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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胡伟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伟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2011年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
二十七条
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胡伟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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