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局关于鼓励支持2009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应届毕业生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9]3号),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五部委制定的《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以及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承担2009年度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参与科技项目研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及市直有关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充分认识选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课题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工作,对于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水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对象及数量。聘用对象主要是各普通高校、民办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济南生源的应届专科、本科、研究生。项目承担单位重点聘用与所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技术领域一致的应届毕业生,鼓励企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聘用应届毕业生。项目承担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具体为:承担2009年市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的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人;承担2009年市级企业自主创新计划中重点项目的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少于2人;承担2009年市级企业自主创新计划一般引导类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市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少于1人。
三、项目承担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的经费渠道。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等费用可以按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从项目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标准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项费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