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申报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拍卖企业:
按照山东省国资委鲁国资法规[2009]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2009年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范围
按照山东省国资委的要求,注册地为济南市且具备条件的拍卖企业应向我委申报。
二、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物拍卖企业可向我委申请承担公物拍卖业务:
(一)截至2008年底,设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与从事公物拍卖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注册拍卖师2名以上,财会、金融、法律、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2008年拍卖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
05监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承担公物拍卖业务:
(一)主体资格不符合拍卖企业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
(三)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章程、拍卖师等重大事项变更不报告的;
(四)达不到公物拍卖企业申报标准的;
(五)其他不具备公物拍卖企业条件的情况。
三、申报提交的资料
(一)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承担公物拍卖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该拍卖企业的文件;
(四)拍卖企业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六)从业人员简介并附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拍卖企业为注册拍卖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
(七)2007、2008两年度拍卖工作情况总结;
(八)2007、2008两年度拍卖成交统计表、拍卖会公告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拍卖的有关情况;
(九)2007、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