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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10〕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价值评估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等文件规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后,确定评估结论。省直有关部门、国资监管机构以及省管企业应积极推动收益法、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项目中的应用。

  二、各单位在审核企业价值评估项目时,须关注以下内容。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通知受托机构予以说明。

  (一)评估报告应对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进行分析,论证收益法的适用性。被评估单位亏损或收益波动较大,不应作为收益法不适用的直接依据。

  (二)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应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采用净利润作为收益口径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符合实际的依据,以证明被评估单位现金流量与其净利润基本一致。

  (三)评估报告应考虑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市场地位、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可参照企业及交易案例,论证市场法的适用性。

  三、收益法评估说明除符合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对被评估单位历史财务比率和预测财务比率的测算、对比及分析情况。

  四、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在报送评估报告的同时,应提供电子版(EXCEL文件格式)的评定估算相关资产及企业价值的明细表、预测表、计算表等基础资料。

  五、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查,认为评估结果符合实际,且要件齐全、估算准确、依据充分、资料完备的评估报告方可申报核准或备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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