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器官移植疾病基本用药品种的通知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业务的逐步扩展,部分实施器官移植的参合农民在术后需要长期进行抗排异、透析治疗。由于我市现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未将上述药物列入报销范围,此类患者经济负担过重。为体现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在充分征求参合农民、基层临床大夫、新农合经办机构意见和深入分析我市新农合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专家缜密论证,决定增加环孢素等5个新农合基本用药品种(详见附件)。
对于《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正版)》(青卫农社字〔2008〕22号)公布的只有药品通用名而没有药品商品名的药物,请各区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1-2种药品商品名,将其列入报销范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确保新农合工作有序运行。
附件:增加药物品种名单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增加药物品种名单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药品剂型
| 药品商品名
| 限制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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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孢素
| 胶囊、口服液、注射液
| 新赛斯平、
新山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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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吗替麦考酚酯
| 胶囊
| 骁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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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他克莫司
| 胶囊
| 普乐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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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法骨化醇
| 胶囊、片剂、口服常释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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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腹膜透析液
| 溶液(1.5%、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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