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军训基地施训的,要对学生采取封闭式管理,受训学生不得随意出入军训基地,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军训基地,确有需要进入的,必须经医务人员测量体温,体温正常并进行严格登记后方可进入,严防甲型H1N1流感疫情输入。
8.对患有流感样症状的师生和帮训官兵要督促其及时就医,并按医嘱进行医学观察。遇有确诊病例的,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对相关场所实施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提前结束军训。
七、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培训作为对师生和教职工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加强对新生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要充分利用宣传栏、主题班会、家长信、专题讲座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经常性地做好校园内外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教室、宿舍、走廊、图书馆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消毒工作。
九、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的通知》(青政办发明电〔2009〕7号):托幼机构有1个班出现1例手足口病病例,该班立即停课2周;同一所托幼机构不同班级一周内出现2例手足口病病例,该托幼机构整园关闭2周的规定。停班、关园期间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和幼儿教师要坚守岗位,及时了解幼儿在家隔离期间各方面的情况,帮助家长解决幼儿在生活学习上的问题,让社会和家长放心。
十、各级各类学校和各有关单位要在开学前做好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防控物资储备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较困难的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控物资配备,各级各类学校开学前要进行防控物资清点,及时补充和更新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控物资。
十一、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学校的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进行拉网式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市教育局将会同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在开学一周后开展学校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情况第四次督查。
十二、市及各区(市)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及时通报和措施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