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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区市合管中心(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要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主动提醒参合患者带齐即时结报所需材料,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并适当降低参合农民预交金的数额。要严格遵守新农合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积极做好医药费用控制工作。严格执行《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要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不高于5%、10%、15%、20%;公开各项收费标准,告知病人补偿程序、补偿项目和补偿比例,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四)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点、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区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病人权益保障、医疗文书规范、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同时将社会各界及参合农民满意度纳入评估结果;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市、区市有关专家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新农合制度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区市要树立大局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高度,认识做好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市卫生行政部门总体负责全市新农合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协调、督查指导、违规违纪案件调查与处理等工作;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新农合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区市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服务人口、业务量等因素,为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人员和工作经费,进一步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吸收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专业人员从事新农合工作,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镇(街)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根据业务量配备,但不得由卫生院兼任,可由镇(街)安排专人负责,或从本区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由区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定期交流,委派使用。
  (三)切实抓好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重点落实四项制度:一是认真落实和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住院处方、收费标准、收据发票等进行检查审核,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基金以及造假凭证、作假账、虚报参合人数等行为;二是认真落实报销补偿制度,保障参合农民合法权益;三是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对参合农民的补偿情况必须逐级公布,接受监督;四是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制度,以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
  (四)加强考核监督和奖惩。各区市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严格执行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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