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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4)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其父母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4.全市统一补偿封顶线为6万元,即参合农民当年内实际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6万元。
  (六)报销办法
  (1)参合农民在本区市定点的村卫生室(所)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在规定封顶线以内按规定比例给予当场补偿,村卫生室定期与镇(街道)合管办报帐结算。
  (2)本区市所属一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实行微机联网、网上审核、即时报销。
  (3)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各区市合管中心(办)按月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支出情况后送交区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区市合管中心(办)下达付款通知,由区市合管中心(办)直接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4)参合农民(如因外出打工、经商就医和急危重症转诊等)到本区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要先自行垫付住院医药费用,出院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新农合急诊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及时到所属区市合管中心(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七)不予补偿的项目和范围
  (1)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2)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以外发生的医药费用;《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3)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4)血液及血液制品(特殊病种除外),各类美容、整形、矫形,减肥、增高,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助听器、假肢等非疾病诊疗所发生的费用。
  (5)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材料、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6)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牌车辆造成的,以及有责任人并获得赔偿的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伤等有明显责任方(或已由责任方赔偿费用)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7)流产、堕胎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8)跨年度3个月内未申请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
  (9)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0)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准入制度。始终坚持“方便群众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估、行文公布的工作流程,区市范围内依法执业的一、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一体化村级卫生室)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区市合管中心(办)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全市范围内依法执业的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区市范围内有效,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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