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条件所限参合农民到本区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提供本区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和就诊科室提出转诊意见,并填写“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在住院前或住院3个工作日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到所属区市合管中心(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四)参合农民(如因外出打工、经商或急危重症)到本区市以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到本区市合管中心(办)办理急诊住院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五)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规定补偿范围内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根据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和当年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全市统一起付线、统一分段补偿比例和最高住院封顶线。
1.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定点的村卫生室(所)、镇(街道)卫生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中可补偿部分,按不低于20%的比例补偿。其中,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当年累计门诊实际补偿费用每人不高于200元。
2.住院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确定为100元,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500元。参合农民在镇(街道)卫生院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部分,采用分段按比例累计补偿的办法,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不同的补偿比例(附表)。
附表
2010年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分段 一级 二级 三级
≤10000元 70% 50% 30%
>10000元 60% 35%
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
3.其他费用补偿
(1)对当年度未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农民中的特殊人群,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对其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费用从门诊统筹中支出。
(2)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参合农民患有特殊慢性疾病的,经个人提出申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经区市合管中心(办)审核确认的,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可补偿部分按 30%比例报销,中医适宜技术(含针灸、推拿、拨罐等非药物疗法)治疗费用按照4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 5000元,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慢病病种、认定标准、管理程序及报销办法。
(3)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或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无他方赔偿且不属于违法犯罪造成的,可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