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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目的和原则
  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促进参合农民公平受益,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运行模式;五市实现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诊疗项目、用药目录的“五统一”;全市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9年度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四、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坚持以户为单位筹资、以区市为单位统筹。每年筹资一次,第四季度为筹资时间。运行周期为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筹资标准五市为每人每年150元,三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应不低于五市。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和参合农民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各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要将新农合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区市级财政须于 3月底前根据核实的参合农民人数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区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须于4月底前根据核实的参合农民人数将80%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其余补助资金须于10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
  (四)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具体负责做好参合农民的身份审核登记和个人参合费用的收缴工作,费用收缴工作结束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募集到资金全部上缴至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
  (五)各区市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农村五保、低保和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费用。
  (六)各区市要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卫生局《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筹集、支付、结算和管理。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财政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七)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年度基金使用率应不低于统筹基金总额的 85%(不含风险金),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历年累计基金结余不得超过 25%。
  五、诊疗与费用补偿
  (一)参合农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认本区市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未纳入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认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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