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级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保证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区市,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
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其父母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随子女常驻外地的农村户籍老人可参加所在地的新农合,也可经居住地有关部门同意,参加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积极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相衔接的统一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使贫困参合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附件: 2010年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2010年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医改方案总体部署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和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逐步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民群众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