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医疗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
七、完善便民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口参合工作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继续完善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办法。参合农民在本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补偿费用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即时结报。
简化区市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区市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以及新农合转诊、急诊证明等有关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强化资料审核,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医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垫付的补偿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对于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各区市要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在农民工集中生活地指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
八、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体系,配齐配强专业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服务人口、业务量等因素,为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人员和工作经费,进一步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吸收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从事新农合工作,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推行由区市级经办机构向镇或街道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镇或街道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根据业务量配备,但不得由卫生院兼任,可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负责,或者从本区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由区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定期交流,委派使用。
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考核制度,各区市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两次考核;建立健全新农合统计信息报告和分析制度,区市、镇或街道实行逐级月报季报制度。
九、加强领导,部门配合,保证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