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与监督,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规范基金监督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的规定。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区市,可以开展二次补偿,使农民充分受益,但不应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补偿模式。
完善区市、镇(街)、村(居)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各区市要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以及农民获得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有条件的区市可以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基金的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管理办法相结合。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严格按照健康体检工作的规定,规范健康体检项目、程序和支付标准。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的调整,要经市卫生、财政等部门审核,严禁擅自调整新农合基金补偿比例和方案。
五、开展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
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报销和预防新农合基金风险,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出院即时结报工作。2010年,我市将选择1-2家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2012年实现参合农民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即时结报,方便广大参合农民。
开展即时结报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应工作程序,简化服务流程,明确标识,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管理、经办具体业务,并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等办公设施。要定期将住院参合农民补偿材料寄送有关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参合农民在开展即时结报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与参合农民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