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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卫农社字〔2010〕3号)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文件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区市卫生、财政部门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
  二、完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各区市要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每年第四季度为下年度新农合筹资时间,各级财政要确定政府资金补助金额,12月底前完成筹资任务。有条件的区市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自2010年开始,各区市要将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三区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五市。
  积极探索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镇或街道财政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农民个人缴费存入财政专户。
  三、统一新农合补偿方案,确保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统一补偿模式,合理分配基金。从2010年起,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各区市要在运行年度之初首先进行科学合理的基金分配,门诊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的风险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5%。不再设置家庭账户,原设家庭账户的区市,家庭账户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并逐步消化,但不得用于冲抵个人参合缴费资金。
  切实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各区市可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适当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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