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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2)评价标准:饮用水水质分析结果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包括:
  二次供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①、消毒剂余量②、色度、浑浊度、pH、肉眼可见物、臭和味、铁、锰、COD、氨氮(①总大肠菌群检出时必须检测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②根据使用消毒剂的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
  出厂水、末梢水:
  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②毒理学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③细菌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 /100mL)。
  ④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mg/L)、臭氧(mg/L)、二氧化氯(mg/L)等。
  3、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配备应急监测设备,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四)职业危害监测
  1、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对辖区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布点原则、采样方法依据现行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192.1-2007等进行。
  2、评价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按现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粉尘作业企业监测总粉尘浓度(C-TWA);三苯作业企业监测苯、甲苯、二甲苯(均为C-TWA、C-STEL)。
  四、监测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局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监测资料收集、审核、统计分析。
  各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开展本地区食品污染物等健康相关危害因素监测的采样、实验室分析和现场检测工作,各区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结果的录入和上报。
  (二)监测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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