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测和结果报告
(1)实验人员应保证达到所有组分的加标回收率在80%~120%之间后再开始监测样品的检验。元素样品测定时要求附带测定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测定结果应在允许值范围内。
(2) 每个检测样品均需进行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应满足相应分析方法的误差要求,报告检测结果平均值。
(3)对于金属元素项目,未检出的样品应给出最低检出量的一半值;对于农药残留检测项目,未检出的样品在填写数据时以“<最低检出量”形式表示。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1.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对辖区公共场所空气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布点原则、采样方法依据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2. 评价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按现行12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1996GB9673-1996;GB16153-1996)进行评价。
3. 监测指标:检测项目包括12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全部指标。温度、湿度、风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空气细菌数、可吸入颗粒物、照度、噪声、新风量、氨等
4、重点公共场所主要污染物定期监测:根据辖区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主要污染物监测方案,对辖区10所以上重点公共场所至少3种主要污染物进行常规定期监测,每季度检测一次。主要污染物包括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空气细菌数、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空调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冷却水中军团菌等。
5、公共场所突发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监测
各区市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公共场所突发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启用。
(三)饮用水监测
1、开展饮用水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
2、水质监测
(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采样点分布应包含近端和远端末梢水,每个采样点2份水样,每季度监测一次。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在枯水期(3-4月)和丰水期(7-8月)各检测1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具体方法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
市政供水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每季度监测一次。
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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