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通报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驻青、厂企及民营各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96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充分暴露出医院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制度落实和强化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监管不力的问题,教训十分深刻。各区、市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传达并组织学习《通报》精神,认真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引以为戒,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理念,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工作。各区、市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两好一满意”和“创建人民满意的公立医疗机构”等活动, 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工作,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从健全管理组织、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狠抓医疗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要将医用氧统一纳入药品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通报》中列举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单位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尤其是医用氧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整改,杜绝隐患。
三、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各医疗机构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可行措施,坚持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保证医疗安全。各区、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通过专项或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因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医疗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区、市卫生局要在8月10日前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用氧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于8月12日前报我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我局将适时对部分医院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