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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饭馆(餐厅)公共卫生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饭馆(餐厅)公共卫生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饭馆(餐厅)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饭馆(餐厅)公共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有关规定,饭馆(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属于法定公共场所,各饭馆(餐厅)经营单位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餐饮业食品监管职能未交接前,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单位实行综合管理,随着食品监管职能的移交,饭馆(餐厅)的公共卫生需进一步完善许可与监管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和完善公共场所许可制度,完善并公示许可程序和许可相关条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饭馆(餐厅)经营单位实行公共场所许可审批。同时根据《2010年全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要点》(青卫许可字〔2010〕2号)部署,积极探讨实行公共场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二、提高经营单位自觉守法意识
  各单位要组织对所辖饭馆(餐厅)经营单位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饭馆(餐厅)卫生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经营单位自觉守法意识。同时按照创建“人民满意的卫生监督机构”活动要求,树立服务为先意识,告知经营单位公共场所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以及经营场所流程布局和卫生设施等的卫生要求,指导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守法经营。
  三、加强饭馆(餐厅)公共卫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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