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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试行方案》的通知

  5、经营场所的平面图(需标注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
  6、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限大型单位);
  8、《饭馆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可从http://shenpidt.qingdao.gov.cn下载)。
  实行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设有集中式空调的单位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健康查体合格证明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二)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的同时,其余上述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承诺。
  (三)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5、《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6、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有□的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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