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住宿、美发、娱乐场所等其他类公共场所为同一经营主体的上述五类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工作依照普通程序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实行承诺的饭馆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平面图(包括地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等;
6、主要卫生设施配置情况(包括设备和设施);
7、相应行业基本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限大型单位);
9、《饭馆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样板附后)。
(二)对于实行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经营者签章的承诺书以及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实行承诺的饭馆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健康查体合格证明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非本人原因适当顺延);
3、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四)对于实行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的;
2、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四、实施步骤
(一)2011年2月28日前,市卫生局审批职能部门以及12区市卫生审批部门应完成承诺书的编制与人员培训,201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饭馆类公共场所审批承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