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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试行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现将《青岛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审批办联系,联系电话:85916386,85916382。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青岛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按照市政府“优化流程、审批提速”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对部分公共场所卫生审批项目试行许可承诺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运作模式
  审批承诺制,包括卫生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在申请中作出的“承诺”两个方面,具体按“明示告知、书面承诺、核发许可、实地查验”的模式运作。
  (一)明示告知。申请人申请时,由卫生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将经营该类公共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书面承诺。申请人获知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后,向审批部门申领承诺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其具备审批项目相关条件并自觉接受审批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
  (三)核发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相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核发许可证。
  (四)实地查验。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达到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撤消许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工商登记部门。
  二、适用范围
  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项目。
  2011年3月1日起,首先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饭馆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饭馆范围依照《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限定为配备单体式空调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独立设置的饭馆与餐厅,其定义依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餐馆确定,并包括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小吃店、食堂、快餐、饮品店等其他四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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