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市场安全,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活动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2月14日-3月12日,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医疗美容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科进行全面检查。同时,重点查处生活美容机构违法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
二、加强舆论宣传,曝光典型案件。
各区、市在监督执法检查活动中,应主动邀请媒体参与,对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以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医疗美容服务知识的力度,为群众提供正确的就医指南。专项整治期间,市卫生局将组织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力度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美容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
今年市卫生局将在全市推行医疗美容量化分级管理,请各区(市)卫生局认真组织,摸清本底。并于3月13日前将各自检查情况的总结和汇总表,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监督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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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