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48号 2010年12月10日)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现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各承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