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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

  (一)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在2009年12月31日前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在换证范围之内。

  (二)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在2010年6月30日前的药品经营企业,可按照规定一并部署、开展。

  二、任务分工

  (一)市场处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组织工作,对各区市局的换证工作进行指导,会同监察室、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对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区市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申请的初审和现场检查工作。

  (三)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区市局提报的初审材料审核、以及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转报工作;负责对通过换证审查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公示、公告、发证;对未通过审查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由药品经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局提出换证申请,由区市局受理并进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二)现场检查。由所在地区市局对所有换证企业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由检查人员分别填写《换证检查评定表》,并将现场检查情况录入省局外网的网上审批系统。

  (三)区市局将《换证检查评定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呈批表》(附件一)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四)市局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对报送的药品零售企业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发证前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发给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报送的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按省局规定的程序转报省局。

  零售企业报送材料一式两份,区市局和市局各留存一份;批发企业报送材料一式三份,区市局、市局和省局各存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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