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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旅游接待单位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通知


  九、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捡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防止污染、定期消毒。

  十、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十一、餐后如发现有急性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发烧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者必须立即向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封存加工现场以备检查。

  十二、接待旅游团队或会议的餐饮单位遇有50人以上集体餐要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并及时向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留样应取当餐所用饭菜至少100克放入消毒后的食具中凉透后用保鲜膜密闭放入1-10℃冷藏柜中保留48小时。

  附件2
青岛市旅行社预防食物中毒工作要求

  各旅行社选择定点就餐单位时,应选择卫生信誉度A、B级餐饮单位签定协议,审查资格,明确责任,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备案,并上报市旅游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对该店厨房卫生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取消该店的供餐资格。

  各旅行社不得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卫生信誉度C级以及未进行卫生信誉度分级和卫生条件差的饭店就餐。

  各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员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游客身体健康状况,并对定点就餐饭店的菜谱进行审查,原则不吃或少吃凉拌菜、小海货及冰啤、扎啤等易引起食物中毒或胃肠道症状的食品。引导游客不喝生泉水,不吃景区或街头摊点供应的凉粉、小海货等食品。

  各旅行社发现游客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及时送医院就医,妥善安置病人,并立即向市、区食药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提前私自通知供餐饭店,防止破坏加工现场,影响食物中毒调查采样及定案。

  接待旅游团超过50人以上集体餐要及时向市旅游局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市、区食药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报告、备案。

  团队外出需订购携带食品或盒饭时,应对集体订购配送餐单位索证、索票,严禁订购、食用无配送卫生许可证单位配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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