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旅游接待单位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卫生局、旅游局,各旅行社,各餐饮接待单位:
为创造我市良好的旅游餐饮消费环境,按照国家、省、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我市旅游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我市旅游接待单位饮食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加强监督执法和行业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部门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指挥协调有力,组织人员和措施到位,层层落实责任。各市(区)食品药品、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旅游接待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各市(区)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定点接待旅游团队的餐饮单位的管理,确保旅游团队不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重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二、严守规定,加强自律
各旅游接待餐饮单位应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内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执行《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餐饮业卫生控制要求》、《海产品餐饮加工操作规范》和《餐饮业采购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落实预防食物中毒工作各项措施,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各市(区)卫生、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定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积极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技术指导工作,以旅游接待酒店以及旅游沿线餐饮单位为主,重点加强对接待旅游团队餐饮单位的监管。同时,加强对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人群集聚场所的监管,重点检查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和登记台账、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加工场所卫生条件等,严禁采购、使用和存放亚硝酸盐(包括含有亚硝酸盐成份的食品添加剂),保障旅游旺季食品安全,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